二、负责局机关公文收发处理、公文核稿、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印鉴管理、重要会议记录等文秘工作。
  三、负责局机关人事、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党务、行政纪检监察、共青团、群众团体(工会、妇联)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四、负责全局综合性材料的汇总,负责局内重要事项的跟踪、协调、督办工作。
  五、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行政接待、车辆调配和管理、采购、文印、保健等行政后勤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维护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组织开展局机关信息化工作。
  七、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的培训考察、交流与合作活动;负责出国、赴港澳人员政审和证照管理工作。
  八、负责局信访综合、督办、协调工作;负责编发安全管理信息。
  九、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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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组织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起草相关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体系;组织开展对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责任目标考核;指导各区开展对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四、督办和协调公安、教育、国土房产、建设、规划、交通、水务、农林渔业、卫生、环保、质监、食品药品、城管、旅游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联系电力、贸易、无线电、烟草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管理重大问题的调研工作,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并督促实施。
  六、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七、对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除工矿企业外)进行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代表市政府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批复结案。
  八、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代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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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组织贯彻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普法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的示范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推广工作。
  三、组织、协调办理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提案、议案和建议;对相关单位起草的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四、综合管理全市各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
  五、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预评价和“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和备案工作(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相关企业除外)。
  六、负责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执法听证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内干部的业务培训及执法证件的发证管理工作。
  七、负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的调研工作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研究或参与研究全市性安全生产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
  九、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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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编制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
  三、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销售)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等相关行政许可及有关事项的审查、核查、发证、备案等工作。
  四、按规定指导开展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登记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的统计、报送工作。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专家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重大危险源的信息监控工作。
  七、组织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含包装物、容器)、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评估工作。
  八、及时处理由执法监察处移送的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隐患。
  九、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的专项整治及安全大检查。
  十、参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和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指导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十三、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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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涉及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或者属本局其他处室的业务除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负责强制执行工作。
  三、对市级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查处违反规定、擅自生产的行为。
  四、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从事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工业商贸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查处其违法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指导、协调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但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应及时移送安监三处处理,并予以协助配合。
  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反映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事项(涉及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或者属本局其他处室的业务除外)。
  八、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
  九、按照规定负责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涉及安监一处负责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的事项除外)进行调查处理、批复结案,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组织、协调除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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