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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大鹏新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6-11-10 17:0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大鹏新区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深鹏管〔2013〕34号)文件精神,设立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列入新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在新区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总部经济、旅游产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及其它组织(以下一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用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核等办法确定最终扶持对象。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新区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纪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由经济服务局等单位联席组成。

  第六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包括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扶持方式和扶持额度等内容的相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负责接受咨询和受理企业申请;

  (三)组织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考察和初审;

  (四)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

  (五)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七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并根据工作职能,配合新区经济服务局审核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相关单位、部门的依法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

  第三章 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虽然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但是罚款30000元人民币(含)以下且积极整改,并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

  (四)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五)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申请扶持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以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扶持方式。扶持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同一项目按照从高原则和不重复扶持原则进行。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采用“书面申报,集中受理”的模式。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企业书面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受理部门核查申请企业申报项目内容及其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与批准按照部门初审、专家评审,联席审核、社会公示、签订合同、核准拨款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部门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新区经济服务局受理企业申请后,核实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对企业或项目进行综合考察;

  (二)新区经济服务局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需要专家评审的企业或项目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考察评审,提出考察评审意见,对无需专家评审的企业或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部门审核意见;

  (三)新区经济服务局汇总相关意见后,对予以扶持的企业或项目提出扶持的初审建议,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公室根据新区经济服务局的初审建议和对项目的总体判断,对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进行复核审查,形成初步扶持计划;

  (二)办公室将形成的初步扶持计划提交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十九条 经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的初步扶持计划通过新区管委会官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任何第三方均可以就初步扶持计划提出异议,由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向领导小组汇报。受理部门在调查结果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和提出异议的第三方。

  第二十条 初步扶持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领导小组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下达扶持计划,经济服务局与相关企业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扶持计划,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核拨。异议成立的,不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一项资金扶持,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两个(含)以上项目扶持;对同一企业的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对总部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二条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报新区管委会审议决策。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对扶持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并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将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结果定期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新区纪检监察(审计)局对本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 获得扶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得扶持的企业,应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对于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和经济服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产业发展政策及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原《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鹏办〔2013〕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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