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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罗湖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7-06-06 14:4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扶持的现代服务业包括但不限于: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旅游业、文化创意业。

  第三条区经济促进局、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企业服务中心)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一节 综合扶持

  第四条鼓励机构承接打造国际消费中心、总部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等重大课题调研、咨询项目。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项目承办方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

  鼓励辖区企业及行业协会等机构承办或参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大型行业宣传、促销、展会、创意活动。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本款所指活动如在区对口帮扶地举办,适当提高经费支持额度。

  鼓励辖区企业及行业协会等机构承办或参与由区产业主管部门支持的大型行业宣传、促销、展会、创意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经费支持。本款所指活动如在区对口帮扶地举办,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5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五条鼓励发展专业园区。

  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园区,按园区建设投入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建设机构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对经认定的园区进行年度运营情况综合考评,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运营支持。

  对入驻上述专业园区且符合相应产业方向的入驻企业,按租赁合同面积实际租赁价的一定比例给予房租支持,同一企业当年最高支持50万元。

  第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机构在罗湖区新设立现代服务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最高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支持。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

  第七条鼓励具有创新服务和资源聚合能力、对加快辖区转型升级或辖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专业性、行业性社团组织新迁入罗湖或者在罗湖新设立,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鼓励非法人组织升级为企业法人。对新升级为企业法人并依法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该年度对罗湖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支持。

  第二节 商贸流通业

  第九条鼓励商业物业改造升级,规模以上商贸流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进行升级。

  对商业物业业主或运营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商业物业改造升级项目,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实现完善配套设施、提升环境质量,推动业态升级发展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投资方支持,最高200万元。

  对规模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万元的新建和改扩建的冷链系统、检验检测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及实施信息化应用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对国家、省、市新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条鼓励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持续保持商业增长,扩大商业规模。

  对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保持增长的并按照增长额一定比例再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同比增长达到一定比率的,再给予10万元支持。

  对零售企业,上年度发生在罗湖区的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保持增长的并按照增长额一定比例再给予最高150万元支持,同比增长达到一定比率的,再给予10万元支持。

  对住宿和餐饮企业,上年度发生在罗湖区的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保持增长的并按照增长额一定比例再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同比增长达到一定比率的,再给予10万元支持。

  对已纳入国家“一套表”统计且在罗湖填报电子商务统计报表的零售企业,上年度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支持,保持增长的并按照增长额一定比例再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同比增长达到一定比率的,再给予1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鼓励品牌连锁总部(或区域总部)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影响力。

  企业于上年度新开设直营旗舰店的,给予单店1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当年累计支持最高30万元。

  企业于上年度新开设直营分店(不包括前款的旗舰店)3家以上的,给予10万元支持。

  企业获评为上年度全国连锁经营百强、广东连锁50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给予最高30万元定额支持。

  第十二条鼓励辖区商贸流通企业到区对口帮扶的地区投资项目。实施农超对接项目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且对接项目年度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投资建设并运营商业项目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罗湖商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获得上年度罗湖区“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荣誉嘉奖的“诚信联盟”商户,给予5万元支持。

  第三节 商务服务业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迁入罗湖。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新迁入的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纳税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定额支持。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对2017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商务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纳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扶持,分三年支付。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对2017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商务服务业企业,合同期在3年以上且上一年度纳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另每年给予12个月管理费支持。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近三年度年营业收入均在1000万元以上、在罗湖区纳税额均在100万元以上,且在此三年每年在罗湖区纳税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其近三年对罗湖区财政贡献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节 文化创意业

  第十八条鼓励文化企业发展。对2017年1月1日后新迁入的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影视、版权、传媒、动漫、游戏企业或个人工作室,按照该企业或个人工作室上一年度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1000万元。

  第十九条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影视、版权、传媒、创意、动漫、游戏企业或个人工作室,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当年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重点文化项目。对辖区规模以上影视、版权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资助,最高200万元。文博会罗湖分会场承办单位按照深圳市专项资金奖励金额,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资助。

  对参加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评比活动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其中,获得著名专业国际级奖项的,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发奖项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一年内获同一奖项,只给予一次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鼓励版权登记。对获得版权登记证书的区内版权代理机构服务辖区内的企业,按照证书的数量每500件给予50 万元的扶持,单个代理机构每年扶持最高200万元。辖区版权代理机构服务辖区企业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颁发的版权证书的,给予全额登记费补贴。

  第五节 旅游业

  第二十二条鼓励酒店和景区改造升级。

  对酒店及国家3A级以上(含3A级)景区业主单位或运营企业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扶持。

  对新认定为四星级酒店、五星级酒店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定额资金支持。对辖区具有鲜明特色和社会影响力的特色主题酒店,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定额扶持。

  第二十三条鼓励旅行社和酒店做大做强。

  对总部设在罗湖区且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的旅行社,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年度接待国内游客人数前十五名或入境游客人数前十五名的辖区旅行社,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接待国内游客人数前十五名或入境游客人数前十五名的辖区酒店,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年度接待国内游客或接待入境游客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同比增长10%的旅行社;接待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同比增长15%的旅行社;接待人数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同比增长20%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资金支持。

  对年度接待游客一万人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酒店,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鼓励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和线路。对经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特色旅游产品和线路,年度接待量达到一万人次以上规模的,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扶持。

  对经区旅游主管部门和帮扶地旅游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特色旅游产品和线路,年度接待量达到二千人次以上规模的,按每人次3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扶持。

  第三章 申请材料与申报程序

  第二十五条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包含基本情况介绍),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第二十六条申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二、三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资金扶持的,需由区经济促进局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申请认定、荣誉、排名类奖励的,还需提供获得称号、奖励的证书、排名依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

  第二十九条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等。

  第三十条申请版权登记支持的,申请企业需提交登记费用证明及版权登记证书,代理企业需提交版权登记证书。

  第三十一条申请版权交易支持的,还需提供交易合同及发票等。

  第三十二条申请重点文化项目的,需提供获得国际、省、市产业扶持资金的重点文化项目认定证明。

  第三十三条 申请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和线路扶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旅游产品和线路在罗湖的,需提交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和年度接待量证明;

  (二)旅游产品和线路在区帮扶地的,需提交区旅游主管部门和区帮扶地旅游部门认定的证明,以及年度接待量证明。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第二章第四节由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其它条款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受理。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规模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物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物流业法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申请第四、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的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第四条第二款的“辖区企业”除外,“辖区企业”是指注册地在罗湖的企业),扶持金额不受不超过纳税额的限制。第十条资金扶持对象不限定企业总部在罗湖。

  第五、七、二十一条的扶持对象不受不超过纳税额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第五、六条扶持的建设专业园区、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第二十三条扶持的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和线路,原则上应在罗湖区或区对口帮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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