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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劳动者6月-10月每人每月可领150元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信息提供日期:2020-06-22 11:0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进入6月,深圳迎来盛夏。持续高温下,劳动者可享受什么权益和待遇呢?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进入6月,深圳市用人单位将按规定为高温作业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150元,一直发放到10月份,违规单位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哪些劳动者是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呢?该负责人介绍,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或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露天工作的,或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均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该负责人提醒,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按照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用人单位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而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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