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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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15-07-23 11:0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为推动新区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妥善处理有进有退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相关问题,特设立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存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设立的专户。专项资金的使用由新区管委会审议决定,专项资金的收取、支付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具体负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续存期限为2009年至2015年,期满后剩余资金上缴新区财政。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和收取:

  (一)从2009年度新区财政收入中一次性安排启动资金500万元,以后每个年度新区财政从预算中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

  (二)新区区属一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现金净收益以及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产权转让的现金净收益,按照30%的比例提取专项资金。转让款到位后3个月内必须完成清缴,分期付款的按付款方式逐笔清缴;

  (三)新区区属一级企业以及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每年度可分配的利润和红利,1000万以下(含本数)部分按50%的比例提取专项资金;1000万—2000万(含本数)部分按40%的比例提取专项资金;2000万以上(不含本数)部分按30%的比例提取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并经审计后30天内上缴;

  (四)专项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为“退出”企业的人员安置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包括提供部分人员安置费用、支付社保欠款、支付所欠工资等;

  (二)为特殊困难企业的产权处置所涉及的债务和担保事宜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

  (三)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四)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提供补助;

  (五)为企业文化建设、品牌建设提供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企业和产权单位自行解决。对符合专项资金用途的有关费用,当企业和产权单位确无能力解决时,方可申请专项资金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首先制定详细的人员安置和债务处置方案以及资金安排计划,并说明自身的资金情况;

  (三)原则上不用于三级以下(含三级)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处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新区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专项资金,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新区区属国有企业下属二级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需通过投资控股一级企业提出申请;

  (二)审批权限:新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纳入每年度新区财政预算安排,并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出年度具体使用计划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在年度具体执行过程中:

  1.凡属年度具体使用计划内的支出事项,按照《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2.对于年度具体使用计划外的开支项目,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初核后,按以下权限报批:

  (1)申请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2)申请金额在10-20万元(含20万元)的,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3)申请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审议决定。

  (三)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的专项资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相应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区属国有企业二级公司使用专项资金的,由投资控股一级企业拨付。

  第八条 为确保专款专用,接受专项资金拨款的单位应当实行专账核算。区属国有一级企业负责监管本级企业及下属二级企业专项资金拨款的使用,有关事宜处理完毕后,区属国有一级企业应就专项资金拨款的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新区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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