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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2-26

名 称:《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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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市水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2-26 17:30 【字体:

  现就《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主要考虑哪些背景?

  《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实施以来,“强监管”效果显注。3年多来,全市共累计认定不良行为 373 单(2017年21单、2018年76单、2019年166单、2020年110单),其中,严重等级有4 单。被认定为严重等级不良行为的4家企业,已依规拒绝其1年内参加我市政府投资的水务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

  目前,我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已广泛应用于日常监管、检查评比及招投标等方面,对促进水务建设市场良性发展,规范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起到积极作用,为水污染治理工作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保障。但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原《办法》已逐渐显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亟待修订完善。主要体现为:(一)投资主体和建管模式多元化对监管工作提出新要求;(二)新时期新政策对社会诚信建设提出新要求;(三)个别条款及认定标准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的监管,结合原《办法》实施三年多的实际情况,急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办法》修订坚持哪些原则?

  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国务院关于构建诚信社会的政策精神为指引,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择优、创优、严管、重罚”,在深入调研、总结原《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水务建设实际,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准确、及时”原则,开展修订工作。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原《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正文条款内容修订和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内容修订两大部分。

  修订后的《办法》(修订版,报审稿),正文条款内容仍为六章、二十九条。其中,新增条款1条、主要调整条款4条、部分文字表述或内容作适当完善条款22条、内容未作修改条款2条。认定标准为402条,比原《办法》认定标准206条增加了196条。

  修订后的《办法》(修订版,报审稿),更加突显了“水利行业强监管”和“严管、重罚”新要求。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正文部分主要修订情况

  (1)新增条款1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务建设市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区水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的工程(含信息化工程,以下同)建设项目和水务设施运行维护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或委托)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委托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水务设施运行维护项目;

  (二)市、区水务主管部门依规受理开工备案或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

  (2)主要调整条款4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水务建设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含竣工测量、管道内窥检测、第三方监测)、供货(甲供)、造价咨询、社会资本方、全过程咨询、代建、项目管理、水务设施运行维护等企业。

  第七条  按照《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对不良行为进行扣分,通过扣分值划分为记录、轻微、较严

  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具体如下:

  (一)在公告期内,不良行为扣分值(以在市水务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的扣分值为准,以下同)尚未达到10分时即认定记录等级不良行为;

  (二)在公告期内,不良行为扣分值累计达到10~19分时即认定轻微等级不良行为;

  (三)在公告期内,不良行为扣分值累计达到20~39分时即认定较严重等级不良行为;

  (四)在公告期内,不良行为扣分值累计达到40分时即认定严重等级不良行为;

  (五)在公告期内,不良行为扣分值直接达到40分时即认定特别严重等级不良行为。

  在公告期内,当不良行为发生所达成的扣分值累计达到更高等级的不良行为时,市水务主管部门采取自动累计计分方式对扣分值进行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扣分值自动调整不良行为认定等级。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认定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而作出的生效处理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通报、行政处理文书);

  (二)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出具的稽察报告、审计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等;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所作出的生效处理(记录)类文书;

  (四)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履职过程中依法作出的涉及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生效处理文书。

  第十八条  不良行为公告期限:

  (一)记录等级不良行为的公告期限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

  (二)轻微、较严重、严重等级不良行为的公告期限为1年,自市水务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次日零时开始计算。

  (三)特别严重等级不良行为公告期限,按照不同情形分别规定如下:

  1.市场主体因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而被认定特别严重等级不良行为的,公告期限与《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规定的红色警示期限相同,自市水务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次日零时开始计算。

  2.市场主体因其他行为扣分值直接达到40分而被认定特别严重等级不良行为的,公告期限为1年,自市水务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次日零时开始计算。

  (四)市场主体在特别严重等级不良行为公告期内,再次被水务主管部门依规认定为特别严重等级不良行为的,则新公告期待正在执行的公告期限执行完毕后再开始计算。

  (二)认定标准内容方面

  认定标准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1.新增社会资本方、全过程咨询、代建、项目管理、水务设施运行维护等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新增廉洁从业、履约评价、第三方实测实量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3.统一市场主体在资质管理、招投标、转包或违法分包、事故、欠薪、廉洁从业、不履行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七方面的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

  4.细化未按图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泥头车监管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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