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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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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06

名 称:《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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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1-06 11:56 【字体:

  2020年7月,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2020年稳外资促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函〔2020〕180号),为更好落实第八条“用足用好财政支持政策”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若干措施》第八条“用足用好财政支持政策”中对新设和增资已实际缴付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档奖励的政策措施,依据“专项资金”支出方向的划分情况,研究起草《实施细则》,规定了奖励方式、内容标准、申报受理、项目审核、绩效检查等内容。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五条,其中主要内容有:

  (一)第一条明确《实施细则》政策及管理依据分别为《深圳市2020年稳外资促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函〔2020〕18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二)第二条明确“专项资金”奖励的适用范围为符合条件的2020年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项目。

  (三)第三条明确了“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基本原则。

  (四)第四条规定申报主体需要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 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治对象名单。

  3.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4. 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5.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第六条明确支持内容及标准为:

  1.支持内容:

  对在本市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2020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予以奖励。其中,新设奖励项目指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外方股东认缴出资于2020年度实际缴付到位的项目;增资奖励项目指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增资时新增外方股东认缴出资于2020年度实际缴付到位(要求增资前外方股东认缴出资部分已缴足)的项目。

  2.支持标准:

  按照2020年度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给予新设和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档奖励,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1000万美元(500≤年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00-2000万美元(1000<年实际使用外资<2000万美元)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250万元人民币。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分段重复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奖励、市1∶1配套省奖励、跨国公司总部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人民币。

  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六)第八条明确奖励申报办理流程:市商务部门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到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基础材料第1项除外)——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推荐报送——获初审通过并推荐上报的项目单位网上申报——网络复审——申报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提出拟奖励计划——社会公示——下达奖励通知——申报单位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七)第九条明确申报项目所需基础材料及项目材料为:

  1.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奖励项目申报表。

  (3)申报承诺书。

  (4)申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中增资项目还需提供盖茨增资事项的商事登记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报单位新设和增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中,新设项目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批准证书及批文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回执;增资项目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批准证书及批文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变更报告回执。

  (6)申报单位最近一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初始报告或变更报告)。

  2.项目材料:

  (1)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申报单位实际外资到资证明复印件(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FDI入账登记表及银行入账业务回单)。

  (八)第十四条明确政策解释部门为市商务部门。

  (九)第十五条明确政策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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