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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9-28

名 称:《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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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2-09-28 10:29 【字体: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聚焦于实现病有良医,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的战略定位,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决策部署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示范导向,对医疗供给全要素、服务全过程、监管全链条进行规范。

  一、修订必要性

  修订《条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实现“病有良医”的需要。医疗卫生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民生工程。2016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医疗条例,得到各界的高度肯定。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在医疗卫生领域聚焦“民生幸福标杆”战略定位,瞄准“病有良医”总体要求,加快构建国际一流的整合型优质医疗服务体系和以促进健康为导向的创新型医保制度。面对当前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有必要修订《条例》,为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实现“病有良医”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修订《条例》是推进健康中国战略部署,落实综合改革试点的需要。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2020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对深圳创新医疗服务体系提出明确要求,支持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医疗健康领域先行先试。修订医疗条例,在完善医疗机构登记制度、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等方面先行探索,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率先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打造健康中国的“深圳样板”,为推进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提供很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

  修订《条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需要。原《条例》出台后,国家陆续制定或者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系列政策文件,有必要在细化我市原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在涉及基本医疗卫生领域的医疗资源保障、分级诊疗、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医患双方权益保护、专科护士制度、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与能力评价、医疗服务规范以及综合监管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推动我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九章一百五十一条,分为总则、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服务、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保障

  为了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规定编制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配置数量、床位总量、专科结构、区域布局、单体规模限制标准等;制定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学科错位配置和协同发展;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号源由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统一管理,并优先满足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患者提供的预约和转诊服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转诊服务制度;加强医疗设施建设用地、用房的规划保障;明确各类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执行价格标准;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临床试验,推动医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等。

  (二)完善医疗机构登记和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我市实际,完善各类医疗机构登记制度,规定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和执业登记相关程序和要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和注销执业许可证的情形和要求;明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的章程制定、人事管理、薪酬待遇、绩效考核等基本要求,并对公立医疗机构对外合作予以规范;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相关要求;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本市医疗服务项目以外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并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等。

  (三)规范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明确医疗卫生人员的权利义务、执业要求等内容,规定允许取得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临床医师申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允许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中医医师申请增加注册临床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允许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经备案后多点执业;明确从事药学、检验、检查、康复治疗等医疗卫生人员在本市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办理执业备案;医疗卫生人员办理备案后,可以在其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授予经培训考核的专科护士一定范围执业权限;明确所有境外医师在本市执业累计超过三年的应当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等。

  (四)维护患者合法权利

  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为患者提供更加便利的就医体验,降低就医费用,提高患者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规定开具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外药品或者为医疗保险患者自费药品等,应取得患者明确同意;医疗机构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思表示;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共享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对属于互认范围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且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经执业医师评估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验检查。

  (五)强化医疗服务规范

  通过细化医疗服务内容,强化医疗服务规范,提升医疗服务水平,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安排医疗卫生人员到患者居住场所、照护机构为其提供适宜居家开展的诊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药学等医疗服务,满足不同人群看病就医需求;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制定本市常用医疗技术通用名称目录;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制度,对医疗技术和手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等。

  (六)提升智慧医疗服务水平

  构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以信息化平台为载体的智慧医疗服务体系,规定建立和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数据库,优化预约诊疗和互联网诊疗服务;建立电子处方共享平台,为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提供电子处方流转和处方调剂、药品零售企业、保险结算支付等服务;授权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查阅患者电子健康档案;鼓励医疗机构运用移动通信技术、智能健康装备等方式,依法收集患者健康监测信息,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疗和智慧医疗服务创新发展等。

  (七)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

  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定市、区政府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同机制,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明确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建立卫生行业监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全过程、智能化监督管理;对手术室、诊室和检查室以外的医疗机构重点区域可以进行在线监测、监控;医疗机构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其负责人以及出资者、举办者五年内不得出资、举办医疗机构或者作为医疗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医疗业务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业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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