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工作促进条例》立法调研项目采购公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11-25 16:3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工作促进条例》立法调研项目

  (二)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三)项目预算:300,000.00元

  二、项目内容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新时期我市专业社会工作制度体系、积极应对深圳社会工作的快速发展需要,推进《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工作促进条例》(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深圳市民政局开展《条例》立法调研项目的采购工作。该项目拟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有关地区(城市)社会工作法规政策资料,组织高校专家座谈、人大政协党代表座谈研讨以及专家咨询论证等,形成《国内外社会工作法规政策比较分析报告》、《深圳市本土社会工作制度规范实施情况报告》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工作促进条例>立法调研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协助我局起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工作促进条例》文本初稿。现以公开采购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此项目。

  (一)项目具体内容

  1.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包括:成立社会工作立法调研组、制定考察调研计划等);

  2.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有关地区(城市)社会工作法规政策资料,形成《国内外社会工作法规政策比较分析报告》、《深圳市本土社会工作制度规范实施情况报告》;

  3.组织社会工作立法工作组到国内慈善地方立法先进省市考察调研;开展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座谈、高校专家座谈、人大政协党代表座谈研讨以及专家咨询论证;向深圳市各社会工作行业协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等相关对象开展调查;

  4.协助我局开展《条例》文本初稿的起草工作。

  (二)项目成果

  本项目需提交以下成果:

  1.《国内外社会工作法规政策比较分析报告》

  2.《深圳市本土社会工作制度规范实施情况报告》;

  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工作促进条例>立法调研报告》;

  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工作促进条例》文本初稿。

  该项目走访调研过程中产生的文字及数据内容,均需整理汇总提交深圳市民政局。

  三、投标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四、投标时间及地点

  (一)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2月2日18:00时,逾期未投标将不再受理。

  (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17室。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蒋小姐 ,联系电话:0755-25831765。

  五、投标文件递交内容

  (一)投标单位简介(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三)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报价明细单(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公章);

  (八)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公章);

  (九)评分项所需的证明材料。

  六、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所有投标文件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需逐页盖章,副本可为正本盖章复印件)分别注明“正本”或“副本”,装订成册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文件封面注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手机号码。

  七、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八、有关要求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或作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的。

  (二)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签字、盖章。

  (四)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五)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的。

  (六)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按规定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

  (七)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单位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单位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单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八)所投货物、工程、服务在质量、技术、方案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重要提示

  (一)投标人投标成功后放弃投标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通知采购人。

  (二)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资格条款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风险。

  (三)本招标公告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民政在线(mzj.sz.gov.cn),在深圳民政在线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四)本招标公告解释权归深圳市民政局所有。

  附件:1.投标履约承诺函

  2.评分细则(综合评分法)

  深圳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25日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