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辖区内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单位名单(2021年度第三批)予以公布。
名单内单位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不得低于最低责任限额。鼓励各单位根据自身环境风险防控需要增加投保金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各单位对名单有疑问或者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智慧环保平台企业环保通进行咨询或申诉(网址:https://ep.meeb.sz.gov.cn/cep/login,账号为固定源编码,初始密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六位)。
附件:深圳市光明区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单位名单(2021年度第三批)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