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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公布辖区内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单位名单(2021年度第三批)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10-28 15:3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辖区内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单位名单(2021年度第三批)予以公布。

  名单内单位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不得低于最低责任限额。鼓励各单位根据自身环境风险防控需要增加投保金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各单位对名单有疑问或者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智慧环保平台企业环保通进行咨询或申诉(网址:https://ep.meeb.sz.gov.cn/cep/login,账号为固定源编码,初始密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六位)。

  附件:深圳市光明区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单位名单(2021年度第三批)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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