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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港澳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批准

内  容
港澳个体工商户申请补发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港、澳人士适用的《营业执照补发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在报纸上刊登执照遗失或损坏(指损坏无法辨认)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深圳市办的报纸任选其一,内容包括“字号名称、注册号”,并声明作废);
  四、未遗失或未损坏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辖区工商分局
决定机关
程  序
  一、领取港、澳人士适用的《营业执照补发申请书》;
  二、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回执单》;
  三、领照人凭《回执单》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时  限
2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10元人民币;经营者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年审或年检

 
文档附件



港澳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批准事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