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保税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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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主要职能
(一)组织制订保税区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保税区的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拟定保税区管理的各项具体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在市规划、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限福田保税区)土地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有关手续。

  (四)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的管理。

  (五)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保税区及生活区特种专业工程以外工程的建设施工进行管理。

  (六)发布保税区的投资导向目录,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专门办理企业登记及其它管理事宜。

  (七)负责保税区的劳动人事管理和党务纪检、工青妇、计生工作,根据需要协助保税区企业拟定年度招调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八)根据有关规定,负责保税区内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九)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办理保税区中方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训的报批手续。

  (十一)协调海关、边防检查、检验检疫、税务、外汇、公安等管理机关在保税区开展有关业务。

  (十二)负责劳动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根据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保税区内(企业)劳资纠纷的调解、劳动案件的仲裁和劳动监察工作。

  (十三)负责保税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经济警察对保税区贵重物资、剧毒物品的看护、押运和重要目标的守卫、巡逻,协助保税区海关做好对进出货物的监管。

  (十五)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机制,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