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访谈

您现在的位置 互动交流 > 区政府、部门访谈

建立深圳市地方金融机构联络员制度,提升监管质效

图片资料
嘉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新东
嘉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新东
在线访谈活动现场
在线访谈活动现场
主题 ​建立深圳市地方金融机构联络员制度,提升监管质效
时间 2020年11月26日(周四)下午15:00-17:00
嘉宾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王新东副局长
主办单位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实录内容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王新东副局长,建立深圳市地方金融机构联络员制度,提升监管质效给大家进行回应。

  【嘉宾王新东】:大家好!感谢大家参与此次在线访谈活动,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网友提问】什么是地方金融机构联络员?

  【王新东】地方金融联络员是经依法在本市设立的地方金融机构推选、接受系统培训和认证并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完成备案,代表地方金融机构开展监管事务沟通、配合行业监管、规范运作培训等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网友提问】地方金融机构联络员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什么?

  【王新东】目的是为规范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健全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提升监管质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仅接受联络员以地方金融机构名义办理变更审批、监管材料报送、配合监督检查、重大事项报告等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网友提问】地方金融机构联络员的人数及资质要求是什么?

  【王新东】地方金融机构根据要求,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推选联络员。其中,30人以下的地方金融机构推选1名联络员,联络员应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0人以上的地方金融机构推选1主联络员和1名辅联络员,其中主要监管联络员应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辅助联络员应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因人力配置不足,无法推选符合要求的上述人员的,由该地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担任联络员,并在6个月内配备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联络员。

  联络员应具备履职所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及必须的工作经验,熟悉行业监管规定,自觉遵守行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

  【网友提问】地方金融机构联络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王新东】联络员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代表其所在的地方金融机构开展监管事务沟通与对接工作,包括:

  1.负责监管事务咨询、变更及退出事项办理、监管系统对接等监管事务协调与沟通工作;

  2.负责牵头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行业监管工作;

  3.负责向监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4.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负责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机构名称或经营地址变更、机构性质变更、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重大重组改制活动、新设立或撤并分支机构等机构变更重大事件;

  2.金融业务创新、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经营亏损、新发生或新发现违规经营情况、主要经营指标异常变动等业务经营重大事件;

  3.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或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出现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客户集体上访、业务系统发生故障、因不可抗力对机构造成损害等突发事件;

  4.发生经济案件(贪污、贿赂、挪用、侵占等)、刑事案件(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各类案件;

  5.其他对地方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区域金融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行业协会。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中的金融业务创新应在事前报告,经审批或备案后10日内报告有关落实情况;业务经营重大事件中的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重大经营亏损、违规经营、主要经营指标异常变动等,应在10日内报告有关情况;突发事件、各类案件,应在知悉事件2小时内进行电话报告,12小时内通过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补报书面材料,并在事后及时报告事件进展动态。

  (三)负责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事务,包括:

  1.负责参加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

  2.负责地方金融机构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3.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以及季度、年度经营形势分析会和其它重要会议,及时准确地传达中央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关于行业监管与发展的政策。

  4.负责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网友提问】地方金融机构联络员应如何自律?

  【王新东】联络员自律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后续培训

  为提高业务水平,联络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由行业协会组织的后续培训。被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报批评的联络员,应参加最近一期联络员后续培训。

  (二)自律管理

  1.地方金融机构应当为联络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联络员的工作。

  2.地方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公司经营、风险状况等监管信息能够通过联络员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顺畅传递和及时反馈。

  3.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配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展联络员管理工作,引导强化联络员风险防范意识和合规意识。

  【网友提问】地方金融机构联络员应如何变更?

  【王新东】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变动需变更的,地方金融机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重新申报备案。新拟任联络员按要求参加并通过最近一次集中培训,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信息备案。

  【网友提问】出现什么情形将被判定为联络员不合适人选?

  【王新东】联络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在地方金融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取消其备案资格,同时将其所在的地方金融机构列入行业监管关注名单,视情况确定该机构监督检查的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

  1.连续3次未参加后续培训的;

  2.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3.履职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所在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

  4.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

  5.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触碰右侧展开